泉州市木材总公司原总经理贪污受贿60余万获刑

2014-05-07 09:45:00 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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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平许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鲤刑初字第674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建平,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秋生、伍彩虹,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10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蔡宏谋、陈盛,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鲤检刑诉(2013)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平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俊、代理检察员邱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平及其辩护人洪秋生、伍彩虹,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蔡宏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林建平受贿部分

被告人林建平于2003年10月以泉州市木材总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主持工作,2005年7月任泉州市木材总公司党支部书记兼总经理。2005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林建平利用其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在店面租赁、资金拆借中收受萧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39500元,为上述人员在店面租赁、资金拆借中提供低租金、低利息的帮助。

(二)被告人林建平、许某某贪污部分

泉州市木材总公司于2003年改制,按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规定,职工买断身份后可一次性按工龄发放工龄安置补偿金、安置奖励金。被告人林建平、许某某等人未买断身份,经共同预谋后决定采用直接侵吞,或者以重复领取医保、社保等方式贪污安置补偿金、安置奖励金。后二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共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9369.28元。

被告人林建平在接受其他事项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贪污的罪行。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林建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惩处。

被告人林建平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提出:1、被告人林建平的受贿情节较轻,案发前已退还部分款项;2、被告人林建平、许某某的贪污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应以各自贪污的款项予以认定;3、被告人林建平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林建平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提出: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退出其违法所得;在与被告人林建平的共同贪污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建议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林建平受贿部分

泉州市木材总公司(下称“木材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林建平于2003年10月以泉州市木材总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主持工作,2005年7月任泉州市木材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兼分管财务科。2005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林建平利用其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在店面租赁、资金拆借中收受萧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39500元,为上述人员在店面租赁、资金拆借中提供低租金、低利息等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起,张某某陆续向木材公司承租店面3间;2005年起,张某某又以其经营的公司的名义陆续向木材公司拆借资金共计人民币120万。为感谢被告人林建平的帮助,张某某于2005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8次贿送给被告人林建平共计人民币156000元(其中2005年春节期间贿送人民币9000元,2006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各贿送人民币21000元)。2013年4月,被告人林建平退还上述全部款项给张某某,2013年6月,张某某将上述款项上缴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2004年起,萧某某陆续向木材公司承租店面9间、仓库1座;2007年,萧某某又以其经营的公司的名义向木材公司拆借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为感谢被告人林建平的帮助,萧某某于2006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7次贿送给被告人林建平人民币30000元、30000元、40000元、70000元、70000元、70000元、70000元,共计人民币380000元。2013年4月,被告人林建平退还人民币30000元给萧某某,2013年6月,萧某某将上述款项上缴泉州市监察局。

3、2006年起,吴某某向木材公司承租店面2间,为感谢被告人林建平的帮助,吴某某于2006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7次贿送给被告人林建平各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3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书,证实其于2003年起经营泉州飞冠工程五金有限公司,公司是私营企业,主要销售五金材料,在义全街租赁店面经营,林建平在其租赁店面的隔壁租赁店面销售电线,因此其就与林建平认识。2004年时,其听林建平说木材公司在伍堡附近有12间店面要出租,其与林建平商量后,租赁了3间,一共150平方米,在2004年底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每平方米30元,租期为5年。2009年底到期后再签合同,租期13年租金不变。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林建平的办公室,送给他9000元。2005年其听林建平说木材公司有700万元的资金在银行,问其是否需要投资,其答应,刚开始木材公司投资20万元,后陆续追加至120万元,约定投资受益额为每个月0.8%。2006年至2012年,其在每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送给林建平21000元,其中9000元是为了感谢他照顾其以低租金、长租期承租店面,21000元是为了感谢他以低受益额向其公司投资。其送给林建平共计人民币156000元,2013年3、4月间的一天,林建平将上述款项全部退给其,其听说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林建平。

2、证人萧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书,证实其于1993年起经营装饰材料,2004年成立泉州市家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于1995年间就向木材公司租赁一处空地用于建仓库,约定以其投入建设仓库的费用抵扣租金,2004年间,因经营需要,又向木材公司租赁9间店面,面积共530余平方米,每月租金16000元,租期5年,到期后又续签13年。2007年间,其还以月息1分的利率向木材公司借款100万元。因为林建平的关照,其才能以低价长期租赁木材公司的店面以及低息借款100万元。为了感谢林建平,其送给林建平共45万元,在每年的春节前送,其中2005年和2006年每年3万元,2007年4万元,2008年至2012年每年7万元。2013年4月份的一天,林建平退给其3万元,其知道当时林建平正在被审计部门调查。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06年左右,其向木材公司租赁店面1间,经营兴达木制品店,租金每月700元。为了感谢林建平以低价将店面租给其,且一直没有涨租金,其于2006年至2012年的春节间,每年送给林建平500元的红包,一共送给林建平3500元。

4、扣押清单、收款收据,证实从张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56000元;萧某某退出30000元,暂扣于泉州市监察局。

5、被告人林建平的供述,证实其在负责主持木材公司全面工作及作为总经理期间,先后收受萧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贿送的人民币38万元、15.6万元、3500元。2004年起,萧某某向木材公司承租9间店面、1间仓库,2008年初,木材公司将公司自有资金100万元出借给萧某某,月息1%。萧某某为了感谢其关照,共送其38万元,其中2006年和2007年春节前各送3万元,2008年春节前送4万元,2009年至2012年春节前各送7万元。2013年年初,其退给萧某某3万元。2004年起张某某向木材公司承租3间店面,2005起向木材公司陆续借款共计120万元,月息0.8%。为感谢其帮助,张某某先后贿送其15.6万元,后其于2012年12月、2013年4月分二次将上述款项全部退给张某某,因为当时国资委和商总正在调查,要求收回低价出租的店面,其怕受牵连,因此把款项全部退给张某某。吴某某向木材公司承租了水门巷的1间店面,2006年至2012年春节前,吴某某每年都在她店里送给其500元的红包,感谢其以优惠价格租赁店面给她。

(二)被告人林建平、许某某贪污部分

泉州市木材总公司于2003年改制,按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规定,职工买断身份后可一次性按工龄发放工龄安置补偿金、安置奖励金。被告人林建平、许某某等人未买断身份,经共同预谋后决定采用直接侵吞,或者以重复领取医保、社保等方式贪污安置补偿金、安置奖励金。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林建平、许某某共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9369.28元(其中,二被告人于2004年年底非法领取安置奖励金共计人民币10600元;于2004年至2012年期间以医保、社保及档案管理费等名义骗领工龄安置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8769.28元)。被告人林建平、许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9684.64元。

2013年6月14日,泉州市纪委就被告人林建平在店面租赁、资金拆借中违规操作等问题对其进行约谈,次日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期间,被告人林建平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贪污的罪行。

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0700元给木材公司;被告人林建平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74180.6元。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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