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专家:复旦学生为投毒被告求情合理合法

2014-05-15 12:26:05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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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复旦学生为投毒被告求情合理合法

访谈嘉宾: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日前,复旦大学177名学生给上海高院写“求情信”,为“复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求情“免死”一事,引发热议。“求情信”是否发挥作用,该如何看待“求情信”,以及围观者的心态?

“求情信”更像“法庭之友”

1、新京报:目前的舆论两极分化比较明显,支持者认为,复旦学子有权表达对“死立决”的态度。质疑者认为,复旦学子的同情心用错了地方。你怎么看?

刘仁文:从言论自由的角度看,对同一个公共事件持不同观点,是完全正常的。

即便在美国,尽管死刑只是作为一种极其例外的象征性刑罚而存在,但如果要判处或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反对死刑”和“支持死刑”的声音都会通过各种渠道发出来。

但是,在“复旦投毒案”判决时,社会上似乎只有支持死刑的声音,而没有反对死刑的声音。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能出现这样“救人一命”的声音,总的来说还是件好事。

值得深思的是,我国的“死刑”有很强的文化基因。比如,尽管“求情信”出来之后引发了不同的争议,但对复旦师生进行指责的声音还是占很大比例的。同时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仅仅把“求情信”寄给法院这样一种正常的民意表达,就会受到如此大的反对?

2、新京报:签署“求情信”的师生,是否如某些人所指责的“法盲”?

刘仁文:首先,不管是谁,都有表达诉求的权利,这和自身是否具备法律素养没有太大关系。其次,即便是“法盲”,也不宜指责。法院应当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听取民意,只要不是被民意裹挟。

3、新京报:国外法院如何去倾听民意呢?

刘仁文:国外有一个“法庭之友”(或译作“法院之友”)制度。简单说,“法庭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是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回应诉讼双方的当事人请求,或是出于自愿,提出相关资讯与法律解释的法律文书给法庭,以协助诉讼进行,或让法官更了解争议的所在。提出这种法律文书的人,被称为“法庭之友”。而复旦师生的“求情信”,有点像是国外的“法庭之友”。

4、新京报:有人认为,“署名者不及师生1%”,民意诉求和联名人数有关系吗?

刘仁文:社会关注的重点,还是应该放在“求情信”本身是不是在摆事实,讲道理,有没有证据支持,而不是关注求情的人数占多大的比例。

人数多少可以反映出部分问题,但不能作为主要指标来衡量问题。

[责任编辑: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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