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出台意见促融资租赁业发展 服务现代制造业

2014-10-01 17:10:00 来源: 晋江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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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平管理处,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金融业和先进制造业的紧密结合,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在晋江聚集和发展,发挥融资租赁支持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经市金融办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二、鼓励措施

(一)设立奖励

1.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金到位后拨付。注册资金5亿以上的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 办法研究确定。

2.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租金(租金参考同期市场行情)的30%予以连续3年的奖励,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价款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纳税奖励

1.自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87.5%比例、后3年按5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2.自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35%比例,后3年按25%比例给予奖励。

3.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的印花税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即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按规定分别贴花。

(三)人才奖励

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人员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精算师、注册会计师、高级风险控制总监资格的人员,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投融资产业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2〕95号)和《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晋委发〔2011〕7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个人所得税缴纳奖励和优秀人才住房保障、人才津贴政策。

(四)投资奖励

1.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的船舶、高端装备制造设备、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高端包装印刷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合同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融资租赁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3.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可按年度净利润1.5%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

三、行政支持

(一)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取得前置许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登记等各项手续办理提供便利。

(二)晋江市内的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三)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我市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的合作;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增强流动性,扩大资产业务规模。支持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租赁公司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

(四)青阳陈村金融集聚区建成后,入驻金融集聚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入区优惠政策,若集聚区优惠政策条款与本办法类似项目的,优惠政策就高不就低。

四、附则

(一)享受本意见办公用房奖励的,自其获得奖励第1个年度起,属购置的房产5年之内不得对外租售,属租用的房产5年之内不得转租。

(二)对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的行为,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公司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本意见由市金融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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