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出台优惠政策推制造业提升发展 有效期2年

2014-10-01 17:10:00 来源: 晋江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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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文〔2013〕74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顺应新一轮经济发展形势,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支撑引导制造业企业开展“二次创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晋江产业提升、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壮大规模经济

(一)每两年组织认定并重点扶持一批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加快“235”工程推进步伐。

1.上一年度实际纳税超1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上一年度实际纳税超4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产业集群核心企业:

(1)企业上一年度总产值5亿元以上;

(2)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除外)、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验产品、商务部国际知名品牌等称誉;

(3)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4)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

(5)承担省级及以上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工作职责;

(6)担任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分秘书处职责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任务。

2.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纳入《企业纳税贡献奖励扶持办法》政策范畴,享受纳税贡献奖励政策。

(2)以两年为周期举行优秀企业家表彰活动,授予纳税超1亿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晋江市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授予纳税超3亿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晋江市重大贡献企业家”称号;授予纳税超5亿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晋江市功勋企业家”称号,并单列推荐参评“福建省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

(3)根据企业自愿申报,优先列入市域范围内规划的总部商务区入驻候选企业。

(4)对企业自行投建或控股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投资额较大的高新项目,优先列为本级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泉州、省级重点项目;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林地或“农转用”调整的优先安排上报审批。

(5)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由市五套班子挂钩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解决,议定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办、催办。

(二)加大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力度,增强产业经济发展后劲。对按既定计划目标建成投产的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按省重点15万元、泉州市重点10万元、本级重点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按既定目标竣工投产的“五大战役”生产性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改提升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3〕7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打造高端自主品牌

(一)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除外)、“中国国际知名品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地理标志商标”等称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服务业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誉的追加奖励20万元。

(三)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国际知名品牌”等称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被认定为 “中华老字号”、 “福建老字号”、 “泉州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同一家企业如果获第二件及以上 “中国驰名商标”(特指同一系列产品),则每件奖励 10 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引导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一)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福建省质量奖、泉州市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对成为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称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鼓励推进企业信用建设

对获得全国、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称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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