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泉州生育保险政策问答解读

2015-10-21 11:00:48 来源: 今日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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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泉州网10月21日讯 据泉州市社保中心网站消息,为减轻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近日我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于2015年10月1日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下调为0.5%。之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机关事业单位生育费用统筹费率也由原来的0.4%下降为0.35%。

泉州生育保险政策多项调整 顺产生育津贴增至98天

2015年泉州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职工生育险办理新规

泉州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泉州生育保险保险政策问答

泉州市生育保险保险政策问答

一、泉州市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在本市辖区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泉州市的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1)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2)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按月缴纳。(3)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参加生育保险后,需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通知》(泉政文〔2012〕312号)第二十三条第5款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即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今后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偿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五、生育津贴的标准如何?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如下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一)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其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1)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3)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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