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大妈拉扯公交车司机致车祸 一审被判3年缓刑3年

2016-01-05 09:36:52 来源: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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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都市报闽南版1月5日讯(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王星 禤汉夏)乘公交车坐过头,要求司机停车无果,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后又用手抓其右肩要求其停车,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撞上路边绿化带,车内3名乘客受伤。被告人、晋江人吴某英因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晋江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昨日生效。

手抓司机要求停车

公交撞向绿化带

2013年11月1日下午,晋江15路公交司机洪某,驾驶公交车从季延中学开往晋江动车站,由于是高峰期,车上人较多。当公交车开过仕头站没多久,当时56岁的西园街道居民吴某英叫洪某停车。洪某表示,公司规定到站才能停车,继续开到下一个公交站时才能停车让她下车,其间,双方发生争执。

晋江法院判决书显示,根据当事双方和多名乘客陈述,当公交车再次靠站时,吴某英拒绝下车,洪某重新发动车辆时,吴某英穿过几名乘客来到洪某身边,用手抓其右肩要求其停车,导致洪某身体失控右打方向盘,公交车撞向路边绿化带。事故监控显示,伴随撞击,不少乘客被颠得东倒西歪,吴某英也摔倒了,另有乘客被撞伤。

造成3名乘客受伤

她还赔了2400元

吴某英被随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事故造成车上乘客王某等3人受伤,根据疾病诊断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王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吴某英赔偿了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400元,赔偿了受害人王某1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英于2013年11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去年11月26日被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晋江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晋江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英在公交车辆行驶过程中,强拉驾驶员手臂,妨碍安全驾驶,危害了车上人员、公交车辆及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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