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断后“套牢股民”发公开信,肖钢如何解难题?

2016-01-08 10:25:16 来源: 新京报

0浏览 评论0

对于已经26岁的中国股市来说,今天是史无前例的一天。

继开年首个交易日A股两次熔断之后,今天,开盘仅半个小时,沪深300指数暴跌7%,触发“二档”熔断机制,累计交易时间仅约15分钟就提前收市,创下了有史以来的最短交易日。这也是2016年开年4个交易日,四次熔断、两次提前收市。

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

肖钢

肖钢三年前布局“熔断”

“政事儿”注意到,早在三年前,肖钢就已将熔断机制提上日程。

2013年8月16日,担任证监会主席仅5个多月的肖钢,遭遇“光大乌龙指事件”。

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8月16日当天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

事发13天后,肖钢于2013年8月29日上午,主持召开了一场针对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后续处置及加强监管的讨论会议,国务院相关负责人、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参加。

据媒体报道,在这次会上,国务院相关负责人要求证监会从光大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打一仗进一步”,并举一反三,控制市场风险底线。

上交所则在这次会上领到了一个任务--研究“熔断机制”。

同年11月28日,在“上证法治论坛”上,肖钢发表演讲时提出了一个观点:证券监管机构不仅不同于银行监管机构,不同于保险监管机构,更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机关。从境外经验看,各国证券监管部门都是集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权于一体的法定特设机构。

“比如熔断机制,当交易出现特别异常情况时,如2分钟内股票暴涨5%,就要暂停交易10分钟,有些交易需要取消,这在一些境外市场是普遍做法,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肖钢说,“因此,遇到类似情况,证券交易所不能采取熔断或取消交易的措施,否则,投资者跟你打官司、上访,交易所就很难讲得清楚”。

肖钢强调,“国外这方面的制度(熔断机制),很多是由证监会制定规则或者经过证监会确认的交易所规则来安排的,这是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法律保障的。任何人要挑战这个规则,法院是不支持的。因此,监管机构必须要有必要的立法权”。

时隔近三年,中国的证券监管机构虽然没有像国外的证券监管机构一般拥有立法权,不过,肖钢上述演讲中提到的熔断模式已经成为现实。

[责任编辑:陈健]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