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用大网捕12只鸟出售 晋江首起非法捕鸟遭起诉

2016-02-01 15:46:33 来源: 晋江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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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江某私自在河边用大网捕鸟,2天内捕获了12只鸟,其中1只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为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另外10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就在江某把鸟提到菜市场出售时,被治安巡逻人员发现,并被移交到派出所处理。日前,江某被晋江检方起诉,这是晋江首起非法捕鸟遭起诉案件。

江某,36岁,江西宜春人,在晋江安平开发区务工。2015年11月8日早上8时许,江某携带从老家带来的捕鸟工具,来到安平开发区商贸城河边上捕鸟。在河边处,江某在地面上架设起四根竹竿,悬挂捕鸟网,鸟网长度约80米,宽度约3米。当天早上,江某就用这张大网捕获6只活鸟。第二天一早,江某用同样的方法,又在此处捕获6只鸟。据了解,12只鸟为5种类别的鸟类,于是江某就用5个编织袋分装。

2015年11月9日,江某提着12只鸟到安海镇东菜市场出售,被安海巡逻队查获,之后,江某被移交到晋江森林公安处理。经鉴定,捕获到的12只鸟中,其中1只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翅鸢,1只为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鹭,10只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分别为夜鹭、环颈鸻、珠颈斑鸠。

被抓当日,江某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日前,江某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晋江市检察院起诉至晋江市法院,这是晋江首起非法捕鸟遭起诉案件。

小知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林雅萍 通讯员 吴潮阳)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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