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 重大疾病低保救助申请

2016-02-19 13:42:52 来源: 今日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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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泉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泉政办﹝2009﹞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有关“大力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精神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的要求,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责任感

临时救助制度是一项传统的民政业务,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长期以来,临时救助制度在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临时救助制度尚未健全完善,其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它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及时关注、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完善、创新形式,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

二、调查摸底,合理确定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救急救难、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对当地需临时救助人群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需救助情况,对当地临时救助工作可能发展趋势进行充分论证,并在对所需救助资金进行科学预测基础上,结合自身财力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以及发放标准和方式。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泉州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对象主要包括: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低保边缘家庭;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临时救助主要针对救助对象家庭因病、子女就学或遭遇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1.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3.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4.因遭遇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实行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档次和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对突发性危重病患者的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其它困难多次申请时,应该视情逐次调低每次救助金额。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5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10000元。救助标准和最高限额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提高。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小额临时救助(2000元(含)以下),原则上直接发放现金;大额临时救助(2000元以上),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开户账号。

三、规范运作,建立完善临时救助的运作程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的原则,规范运作程序,逐步建立完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使城乡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泉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二)受理。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居(村)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家庭收入的计算,可参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09﹞109号)的相关规定。

(三)审核审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即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附件二),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实施临时救助,大额临时救助实行张榜公示;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即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四)发放。对于符合救助的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金。现金发放时,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必须在《泉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亲笔签字(盖章);由金融机构发放的,以银行凭证为准。

四、强化保障,建立完善临时救助的资金投入和管理制度

(一)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方式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从2009年起按照上年底城乡低保对象人数月低保标准的20%左右安排预算,为落实临时救助政策提供足额资金保障。具体公式为:临时救助预算资金=各县(市、区)上年度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城乡低保人数×20%。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民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县(市、区)民政、乡镇(街道)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严格加强对受助者申请资料及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档案管理工作,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顺利实施。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安全运行。

五、形成合力,持续优化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环境

(一)联动互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以《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从“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的大局出发,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社会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工作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切实得到保障,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用心了解社情民意,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二)整合资源。要对现有的各项救助措施进行梳理,做好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现有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根据临时救助制度的特点,找准与其他救助制度的切入点,使制度与制度间相辅相承、优势互补,形成救助合力,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要充分发挥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慈善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社区在组织邻里互帮互助上的作用,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它社会救助措施的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困难和问题。

(三)营造氛围。要利用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有利时机,通过媒体宣称等多种形式,加大力度宣传临时救助制度,扩大社会影响,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营造社会高度关注、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争取更多的支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泉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泉州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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