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三未成年人偷烟不成抢劫获刑
律师:盗窃被发现竟使用暴力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三个未成年人伙同一个成年人,凌晨撬进一家杂货店,东西没偷着,却和杂货店主人方大打出手,导致杂货店主人方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抓捕归案后,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三个未成年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五年两个月到五年六个月不等。三个未成年人,年仅十六七岁,原本该在校园里读书学习的大好年华,却将在监狱中度过,令人唏嘘。
案件回放:
没生活费想偷烟 最终成了涉嫌抢劫
“深沪码头那有一家小店,门是木头的,一撬就开,要不我们去偷点烟?”2015年4月18日凌晨1点,郭某(成年人,另案处理)伙同未成年人龙某、邓某和杨某,撬进了深沪南春社区的一家杂货店内,想要偷点东西。
不料他们的声响,惊动了杂货店主人。听到门外传来脚步声,四人还未得手就赶紧冲出。首当其冲的郭某,被杂货店店主的儿子陈志某及其妻子曾惠某逮了个正着。龙某等三人则逃进了杂货店旁的巷子内。见郭某被抓住,龙某等三人拿着撬锁的铁棍又折返回来,想“搭救”郭某。
“搭救”中,龙某、邓某用铁棍将陈志某打晕,曾惠某打伤。杨某趁机拉出郭某,四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陈志某左眼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被害人曾惠某左手腕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案发不久后,龙某、邓某、杨某被一一抓捕归案。因邓某、杨某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龙某自行委托律师),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邓某、杨某分别指派了律师为其辩护。
2015年11月17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
使用暴力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留集精律师:本案是一起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案例,被告人本欲实施盗窃,但法院并不以盗窃罪认定,而是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要件之一,对于偶尔一两次进行盗窃,且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一般不能以盗窃罪判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三类行为之一,均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因为“两高”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局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本条中的“当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实施盗窃、抢夺或诈骗行为的现场;二是指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在追捕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亦为“当场”使用暴力。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和抢劫罪有个非常重要的定性难点,就是二者的区别及转化问题。盗窃罪是指在他人毫无防范的情况下,趁当事人不知道将财物偷走。其客观上的主要特点是受害人毫无知情,无所防范,偷取财物,侵害其财产权。而抢劫罪是指对受害人实施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这不仅侵害受害人财产权,还侵害了人身权。
在本案中,被告人欲实施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这就产生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故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来源:晋江经济报 记者_许春 通讯员_苏俊凉)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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