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某超市销售酒中含有蛤蚧等原料 被职业打假人揪出
2016-03-16 14:33:18 来源: 晋江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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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再度引发关注。昨日,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晋江某超市销售的黑蚂蚁酒中含有明文禁止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蛤蚧(大壁虎,俗称蛤蚧,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人参、巴戟(一种中草药)和杜仲等原料。职业打假人熊某以此为由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经审理判决,酒厂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十倍赔偿。
案情回放:
职业打假“揪出”问题酒
熊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去年6月18日,他在晋江某超市购买海帆牌黑蚂蚁酒18瓶,每瓶单价为4.8元,共86.4元。
凭着多年职业经验,熊某发现该黑蚂蚁酒的成分中包含了明文禁止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蛤蚧、人参、巴戟和杜仲,而该产品外包装仅印有QS标识,并没有保健食品标识。
熊某认为,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厂家应当依法赔偿。
经法庭审理,熊某胜诉。晋江市法院判决某厂家应赔偿熊某购买产品价款损失86.4元及赔偿金864元。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所涉产品系酒类,使用了蛤蚧、人参、巴戟和杜仲等原材料,而此类原材料的相关规定仅见于卫生部于2002年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相关文件规定中。若非职业打假人凭借其相关的专业知识及耐心的搜寻,这些商品的违法之处是难以被一般消费者所发现。
法官点评:
打假活动要依法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消费品的质量问题。本案原告熊某是一个长期从事打假活动的人。当然打假活动也要依法。
首先,应当肯定职业打假在当前社会中仍然具备积极的社会价值,但需要提醒的是,法律所规定的违法商品的赔偿,其目的在于通过物质奖励促进消费者的维权意愿,而绝不具有通过此途径致富的功能。
因此,对于职业打假的一次性标的额如果属于大额的,不应当认定其合法性,其行为已明确存在营利性质;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侵犯的是全体消费者的权利而非某一消费者的权利,而法律所规定的赔偿金具有财产再分配的意义,赔偿金不应当直接由某一消费者享有。较为适宜的规定是将赔偿金予以收缴,由行政机关视情形进行发放。(记者 胡志法 通讯员 王清镇 林文晋)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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