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3个“熊孩子”路边玩飞石 砸中行驶中汽车险酿事故

2016-08-03 08:34:43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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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玩飞石 砸中行驶中汽车

律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闯祸,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前日,南安的丁女士驾车行驶在路上,突然,几块石头砸向车窗玻璃,险酿事故。她停车后发现,竟然是3名八九岁的孩子拿石头在路边打闹惹的祸。律师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闯祸,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1日19时许,家住南安市区的丁女士驾车回家,行驶至溪美街道镇山村路段时,挡风玻璃处突然传来巨响。她一下慌了神,赶忙急刹车,险些发生事故。下车后,她看到挡风玻璃已被击打成蜘蛛网状,引擎盖上还有2块石块。环视四周,她找到“元凶”, 3名八九岁的孩子在路边用石头打闹。看到闯了祸,“熊孩子”也惊呆了。

丁女士试图找孩子的家长协商,可孩子一直哭,并不说家长的联系方式。随后,丁女士报了警,民警很快联系上孩子的家长。民警对孩子和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调解,孩子的家长向丁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车辆损失。丁女士也表示不再追究。

泉中律师事务所张倩雯律师介绍,在本次事件中,“熊孩子”应负全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对丁女士进行赔偿,如果损坏了其他财物,同样要进行赔偿。

但是,如果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1万元,并且孩子已满14周岁,则孩子要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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