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审判”闹腾一天后 王宝强说的“依法处理”呢?

2016-08-15 11:00:15 来源: 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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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婚姻法》第四条,前文长安君只引用了一半,它还有后一半,这里引全:“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表面上调节的是婚姻法律关系,不调节感情。但法律的渊源之一,是“公序良俗”。它的意义在于,撇开法律,从道德和伦理层面看,婚姻关系也应该是平等与尊重的。

“忠臣去国,不絜其名;君子绝交,不出恶声”,虽然夫妻相离不非要求彼此“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但敬老爱幼,互相扶助,不伤老父慈母之心,不给孩子生成心理阴影,愿意遵守婚姻契约时彼此和睦,不愿意遵守契约时,也该以和平方式分手,以法律为手段去做善后。

一个原则:我们尊重契约,我们,不要暴力。

王宝强或许真诚地想守护双方父母和自己孩子内心中的安宁,但当他将这份“声明”抛诸于公众视野内,继而掀起舆论狂澜时,他或许,已经破坏了这份平静和尊重。

对“声明”激发出的小伙伴们的疑问,长安君要谈的,是更多的法律问题,而非道德批判和“舆论审判”:

比如,离婚要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才具有法律效力,微博声明离婚无效,此时将百度知道中的马蓉词条改为“王宝强前妻”,更属无稽;

比如,如果马蓉与宋喆之间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证据确凿,分配财产上才可以考虑过错方少分,而非“净身出户”;

比如,离婚时可以申请法院精神损害赔偿,但前提一定是出轨认定后;

比如,如果能证明王宝强恶意转移财产,有足够的证据,马蓉依旧可以依法得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比如,王宝强有权申请DNA亲子鉴定,若鉴定结论确实不是亲生,可申请赔偿……

但这些“比如”,是要建立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庄严的法庭中,得出最终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而不是在事实未认定的前提下,就把属于夫妻两人间的事,扔到不知情的群众当中,任由它在舆论的狂风暴雨中,被撕扯得面目全非。

所谓“三人成虎”、“众口铄金”。公众人物,理应对舆论的力量深有体会。

这也是最令长安君气愤的地方。王宝强的“声明”发出没多久,就有网友将所谓的“捉奸照”扔上网;更有一些好事之徒,仿佛唯恐天下不乱,贴出孩子的照片,指出该去验验DNA。这在长安君看来,岂止没有良知,简直缺乏人性。

只是幸而有法律可以管。《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是典型的绝对权,即任何个人和团体均不得侵犯。不但夫妻间发布不实言论,只为发泄一时之气,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网上造谣传谣,照样躲不开恢恢法网。

言论自由,是有法律边界的。

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说:广场上欢呼的人,只能接受非常简单的情绪,要么非常好,要么非常坏。千万不要小看以道德绑架,对当事人进行的“舆论审判”。须知错误的、失去控制的力量,就是暴力。

在一个法治国家,不依靠事实,只依靠在网上当键盘侠,用言语暴力去以暴制暴,这种英雄主义是可怕的。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式的评判和舆论狂欢,占领道德制高点的义正词严,都是不负责任的。

古语有云“言灵”,在迷信时代,它很形象地强调了观点一旦说出口,就有了生命,再也不受自己控制。放在当代,不负责任的言论,一旦抛出,就极易在人群中发酵、扩散、传染、失控……当网络声讨成了习性,当标签代替了事实,当情绪淹没了理性,我们必然会陷入到非黑即白、非此即彼、非对即错的简单思维陷阱中。

最后长安君要说的是,有关婚姻的忠诚。今天看到一篇文章,有几句话长安君深以为然:“如果愿意忠于婚姻,就结束这段所谓的更合适的今生真爱。如果不想再忠于婚姻,就协议办离婚。文明社会下,离婚是可以的……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婚姻是一种社会盟约……一切自由,都必须在不背弃盟约的前提下。任何高尚纯真的借口,都不足以支持背盟耍流氓。”

我想大多数小伙伴都不会反对这段话的精神。

只是,还请让舆论的归舆论,法律的归法律。

如果长安君说到此处,有人还不明白。长安君希望大家能看看王宝强的孩子的眼神。他还什么都不知道,但他或许以后会知道。请想想,今天发生的一切,将会为他带来什么。

希望王宝强“声明”中提出的“依法处理”,未能善始,但能善终。

[责任编辑: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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