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拟出台户口登记新规 居民户口七种情形不得更名
2016-08-18 14:31:42 来源: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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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8月25日前,通过“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对草案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 zhi@ fujian.gov.cn。
用生僻字取名上户口可能有麻烦
草案拟规定,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部分家长给孩子取名,喜欢用生僻字,今后这会在户口登记中带来麻烦。草案拟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有五种情形之一,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被私自裁切,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
七种情形不得更名
草案拟规定,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为依据,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不再开具迁移证件。
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一次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公民,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一次名字变更登记。
可以申报姓氏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少数民族公民选取的姓氏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7种情形之一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自陈材料造假罚千元
近年来,一些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受理行政审批等事项时,要求群众提供的各类奇葩证明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只信公章不信证件”的错误导向和庸政懒政的问题。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相同的证明,但是因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冒用他人户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或者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核准的;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给予办理的;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教唆或者协同当事人编造虚假材料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提供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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