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男子骗25万房款还伪造房产证 房屋中介被判刑3年半

2016-10-10 15:39:23 来源: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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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从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中介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据悉,被告人郭某阳,是泉港人,今年26岁,在泉港区经营一家房产中介服务部。去年9月6日,经郭某阳居间介绍,柳某及蔡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购房款为47万余元,柳某先支付定金5万元,然后再在月底前支付20万元,剩余的款项则向银行申请贷款。

因为与蔡某不相识,柳某不太放心提前付款给蔡某。这时,债务缠身的郭某阳,帮柳某想到了一个办法,他提议由自己暂时代为收取购房款,并负责到银行帮忙办理房屋贷款还款手续。

出于信任,柳某当天就将5万元定金汇至郭某阳账户。当月13日,郭某阳告诉柳某,称已经可以办理银行贷款还款手续,柳某于是又汇款20万元至郭某阳账户。

柳某也没想到,郭某阳如此热心的计划,其实不怀好意,收到25万元,他并未去办理相关房屋贷款还款手续,而是将款项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及赌博。

发现事有蹊跷,当月月底,柳某找到郭某阳要求还款,郭某阳还拿着一本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柳某作担保。上过一次当的柳某,这回也谨慎了,拿着这本“房屋所有权证”去查询,果然是假证。

见状,柳某随即报警。今年3月19日,警方在泉州市区将郭某阳抓获。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计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阳向他人提供信息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并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等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也提醒,如今中介服务日益增多,在通过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交易时,市民最好注意多加审查,严格审查房屋具体情况、产权证信息、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内容。另外,在付款时也要保留转账、汇款凭证等票据,以便日后维权需要。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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