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为何设立国家监察委,它有哪些监察手段?
2016-11-23 09:49:31 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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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共中央机关旧址纪念馆。在此召开的中共五大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纪委的前身。1949年10月设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49年11月,设立中纪委。1955年3月,又改为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文革”中被撤销。1978年12月,选举产生新的中纪委。2016年监察委员会试点启动,监察被赋予新的定义。
原标题:“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马怀德解读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部署在上述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方案》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根据《方案》,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
此外,2016年10月27日通过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写道,“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是中国官方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一并提及。
“过去是‘一府两院’制,今后可能就是‘一府一委两院’制。之所以设立一委,就是要加强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公职人员的监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
马怀德
马怀德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纪委特邀监察员。《方案》出台两个半月前,他曾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刊发题为《通过修法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文章。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马怀德表示,从多数国家在监察领域行之有效的做法来看,有几点经验可资借鉴:一是保障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二是对国家权力运行实施全面监察;三是赋予与监察机关地位和作用相匹配的多元、有效的监察手段。如果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监察体系面临的上述问题,都将得到改善。
“一府两院”加“一委”
南方周末:《方案》将此次改革称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这样的表述较为罕见,是否有什么特殊含义?
马怀德:以前中央文件中的表述多为“政治体制改革”。体制主要指机构、职能、权限以及机构之间关系的调整。此次改革是整个监察制度的重新构建,涉及面很广,关系到宪法、法律制度。
《方案》的目的就是要设立一个与国务院平行、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也就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我们可以称之为“一府一委两院”制度。之所以设立“一委”,就是要加强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公职人员的监督。它所产生的影响,可能不亚于1998年、2003年的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从这个角度看,用“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比较恰如其分的。
南方周末:《方案》提出,在试点省市,由省级人大产生省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为什么要由人大产生?
马怀德:因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所以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对人大负责,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另外,地方各级都有人大,所以监察委员会也要在地方各级设立,不仅仅是国家一级的监察委员会。
这里还涉及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的宪法依据问题。依据宪法,全国人大有权制定设立国家机构的法律,也可以做出设立国家机构的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全国人大的权力,包括做出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决定。
而且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领域和范围,也已经不限于立法领域,比如《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设立国家监察机关。
南方周末:《方案》为什么选择北京、山西、浙江作为试点省市?北京作为政治中心,被选为政治改革试点的先例并不多见。
马怀德:作为一种猜测,我想,把重大的政治改革试点放在首都具有一种示范作用。无论是试点的现状、基础,还是反腐建设、制度建设的保障条件,北京可能比其他地方要强。
山西是近年来的反腐重点区,十八大后反腐工作成效显著,探索出了一些工作方法。在这样的地方搞试点,也有其独特价值。
至于浙江,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发达、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进行监察委员会试点时,在体制、机制的设立、运行、实践效果上可能遇到更多的问题,也能积累更多的经验,便于下一步向全国总结推广。
“一条腿长、一条腿短”
南方周末:《方案》强调,要“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全面覆盖具体包括哪些人群?是否无一例外?
马怀德:依据现在的行政监察法,监察部门的覆盖范围只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这个范围窄于公务员法。我国的公务员法很特殊,调整对象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包含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党派和主要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等。只要你是行使公权力、由财政供养,都算广义的公务员。今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会与公务员法持平,比如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等都在监察之列。
[责任编辑: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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