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21年冤案平反 聂母:儿再怎样也回不来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缺失的证据,有证据证实办案机关曾经提取到案,到案后又缺失,办案机关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合议庭依法作出对申诉人有利的认定。”夏道虎说。
聂树斌和王书金不是“非此即彼”
说起聂树斌案,大多数人会第一时间想到王书金案。
在聂树斌案的平反之路上,2005年王书金供述其是“真凶”成为一个关键节点。夏道虎坦言,聂树斌案的复查和再审与王书金自认“真凶”有关系。
2013年9月,河北高院对王书金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西郊抢劫杀人案(即聂树斌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中,对王书金也并没有提及太多。
“聂案的平反,并不需要一定认定王书金是真凶。”王敏远说,“只要认定此案不能排除另有真凶就足以了,不能以王书金案作为聂案平反、改判的一个重要根据。”
夏道虎表示,王书金和聂树斌绝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认定王书金是真凶,的确可以排除聂树斌。但是如果不能确定王书金是真凶,同样也不能就此认定聂树斌是真凶。我们对聂树斌案的复查,绝不是仅仅复查王书金这一个线索,而是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并依法作出结论。”
从2014年底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起,山东高院的复查工作先后4次延长期限。最高法提审此案后,第二巡回法庭的再审直至宣判时也是接近法定期限。
夏道虎介绍说,聂树斌案在山东高院的复查耗时1年半之久,主要是因为该案属于历史遗留案件,案情疑难复杂,疑点重重。此外,案件申诉人和代理律师在复查期间也曾经向山东高院提出延期意见以及新的证据线索。“法院的工作量很大,其中仅复查卷宗就达到一百多件。”夏道虎说。
“就我所知,冤错案件的纠正,一帆风顺的很少,都会经历很曲折的过程。冤错案件形成之后,纠正它就要费很大力气,投入大量资源,成本巨大,损失巨大。”王敏远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才是更重要的。”
正义如何才能不再“迟到”?
“20多年前,在作案地点、时间等基本的证据都没有扎实的情况下,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现在看来不可思议,但这就是当时的实际状况,更是‘有罪推定’的惨痛教训。”莫洪宪说,“当前司法界普遍认同‘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巨大的司法进步。”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从聂树斌案可以看到,有很多深刻教训值得审判机关认真汲取,必须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证据裁判理念、互相制约原则和有错必纠理念。
“我们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夏道虎说。
不少法学界专家认为,我国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探讨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不能简单地把冤错案件归结为当时的历史条件。必须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冤错案件的源头治理,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
不久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少专家表示,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王敏远认为,最高法在聂树斌案中采取的异地复查、直接提审等形式,对于解决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而言是很好的办法。“这个做法值得肯定,以后能不能上升为程序性规定,是可以期待的。”
“我相信,对这个案件中负有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的人员,司法机关是一定会追责的。至于具体如何追责,追什么样的责,要根据具体的调查情况来定,现在下定论可能还为时过早。”王敏远说。(记者罗沙、白阳、杨维汉、范春生、吴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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