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公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科员及以下每月补贴500元

2016-12-30 11:42:23 来源: 海丝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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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南安召开全市公车改革工作动员会,标志着南安车改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南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辉灿参加会议。

会上,《南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正式印发。记者从南安市车改办了解到,争取在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泉州市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总体要求】全市节支率不低于7%

南安将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方案明确了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确保全市节支率不低于7%。原则上要求乡镇(街道)改革后节支率也不低于7%。

【改革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全部改革

机构: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

人员:在编在岗的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保留原则】确定市直单位保留45辆

方案还鼓励市、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同步移交工作用车,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纳入实物保障范围。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确定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并报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其中调研和接待用车按不超过现有的35%保留。

结合南安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市直单位保留45辆。

对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含5万人)的,每个乡镇保留不超过2辆;对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每个乡镇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按不超过2辆保留。对个别乡镇(街道)确因地理环境较为复杂,或常住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可允许增加1辆。

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纳入车改范围,每个开发区保留不超过2辆。

改革后保留的机要、应急、调研和接待等公务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外,集中起来建立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两年内建设到位。

【交通补贴】划分3档科员及以下每月500元

方案明确,改革后,对参改的处级及以下公务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市本级机关公务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关于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和同一设区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则,南安公务交通补贴层次划分为三个档次,具体补贴标准为: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司勤人员】临近退休年龄可提前离岗

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南安将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优先确定保留。

其中,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并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具体安置工作由各参改单位按安置实施办法组织。

【用车管理】车辆配备优先选新能源车

方案指出,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

此外,南安还将提高各类保障平台车辆使用效率,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除用于保障各部门执法执勤外,还要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还可用于保障各部门集体公务出行、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改革纪律】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赠车

方案要求,要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各级各部门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违反规定用公费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私人用车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 卓晓熹 林梅治)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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