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原教授罗志先被双开 有个提法首次出现
2017-01-11 09:06:26 来源: 观海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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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储藏间都要上报
其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20多年前。
1995 年4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必须申报4类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 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在报告制度试水的过程中,根据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反腐倡廉的现实需要,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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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06年9月, 中办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需要申报9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而且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目的主要是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财产转移手段逃脱监控。
2010年,中央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而且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权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
有关领导干部的申报范围仍在扩充。2015年,报告表格新增14项有关填报项目的“说明”。其中,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说明指出,房产包括住宅、商品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隐瞒不报可以给予免职
领导干部如果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后果很严重。
《中国纪检监察报》指出,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关于“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内容,并将其归入了违反组织纪律一章中: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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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专家提醒,《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员的义务中早已规定,党员应对党忠诚老实,党的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倘若遮遮掩掩、隐瞒不报,必将受到组织的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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