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发布12起典型案例 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图)

2017-03-15 08:48:59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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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发布12起典型案例 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图)

案例九 营运途中甩客 出租车被罚款扣分

2016年9月27日,泉州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乘客李某投诉称,当日19时在泉州动车站乘坐王某驾驶的闽CT1234号出租汽车准备前往桥东路口。车辆行驶至动车站出口时,王某以不识路为由,将李某放下,未将其运载至目的地。经了解,王某称其不知道路也不想载乘客前往目的地,便半路甩客并向乘客收取了起步价9元。市交通执法支队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对王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扣从业资格证6分,要求其带车离岗学习3天,并责令出租公司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泉州市交通执法支队 供稿)

案例十 价格欺诈促销 旗舰店被罚5000元

根据消费者举报,在泉州经营的厦门某公司开设在天猫商城的某品牌旗舰店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于2016年4月29日对某品牌商品进行促销宣传时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网页标示“价格15880.00元,促销价10332.00元”。泉州市物价局按价格欺诈行为处以该公司5000元罚款。(泉州市物价局 供稿)

案例十一 购进有毒河豚 酒楼被罚5万元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泉州某海鲜酒楼于2016年3月9日向晋江华洲水产批发市场某店购进河豚6条,计2.37千克。经泉州市水产技术站鉴定确认为双斑东方鲀,执法人员对涉案河豚进行现场称重并查封扣押。河豚含有河豚毒素,其食用安全风险较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批河豚至案发之日尚未售出,违法所得金额为0元。据此,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河豚6条,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整。(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供稿)

案例十二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 两人被罚款判刑

被告人柯某、吴某经营某彩印公司,柯某负责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等,吴某负责联系客户、安排生产等。两人经预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经营场所内组织工人生产印有“旺旺碎冰冰”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卷膜、包装袋。后公安机关查获上述生产窝点,并当场扣押印有“旺旺碎冰冰”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卷膜。经统计,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9904499个。

生产窝点被查获后,两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吴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柯某、吴某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四十万元。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泉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使用在食品上,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一旦进入市场,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危害。从这个角度讲,从人身自由和经济收益两方面给予被告人柯某、吴某相应惩处,有力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的经济秩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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