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不得以“私塾”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2017-04-08 16:56:04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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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下发通知:不得以“私塾”“读经班”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就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省教育厅下发通知——

不得以“私塾”“读经班”形式 替代义务教育

泉州晚报4月8日讯 (记者赖劲松)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孩子按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昨日,省教育厅就做好2017年我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下发通知,明确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私塾”“读经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福建省教育厅:不得以“私塾”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通知从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加强城乡招生政策统筹、合理确定招生范围、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等五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有学位余额的公办学校都要开放接收随迁子女,并采取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或积分入学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公平入学。各地要根据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新要求,提前开展专项调研,摸清底数,做好安排。

通知要求,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愿望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大力推进优质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开展“小升初”多校划片招生改革。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招生片区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启动重大决策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群众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

各地要在每年5月前,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明材料,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通知明确,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统一的招生入学管理平台,提高招生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转接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各地不得以学籍问题拒收学生。学生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注册学籍,不得纳入在校生统计。

[责任编辑: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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