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男子非法集资1.37亿元转借 被判3年6个月

2017-06-15 10:19:58 来源: 晋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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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安分生意人,却想空手套白狼一夜致富。男子王某以投资放贷为名非法集资共计1.37亿元,然后以更高的利率转借他人从中牟利。王某这一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放:非法集资1.37亿元转借

被告王某以投资放贷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许诺支付高额日利息或者月利息,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

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王某以投资放贷为名,许诺支付0.1%至0.2%的日利息或者1.5%至6%的月利息,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荣、林某加夫妇等人非法集资共计1.37亿元,然后以更高的利率转借给王某欣(已判决)从中牟利。王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前、后积极赔偿出借人的经济损失。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许诺高利息借贷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官点评:

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指的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的行为,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

本案中,以高利息作为引诱行为,但其借款对象不限于认识的亲戚、朋友,是不特定的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晋江市法院 陈晓颖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尤燕玲)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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