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套现信用卡 老板借钱却不还 法院判决偿还本金

2021-10-23 00:33:49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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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借款合同无效,但借款本金需偿还

泉州网10月21日讯(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张良程)南安一员工碍于面子,利用信用卡虚假消费的方式,套现2万元出借给自己的老板,岂料事后老板竟赖账不还。那么,该员工要求老板偿还本息时,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呢?记者了解到,日前,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 员工刷信用卡 借给老板2万元

王某和郑某是员工与老板的关系。2019年10月29日,郑某以资金紧缺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碍于面子便答应了下来。同年10月31日,王某将名下的信用卡,通过郑某拿出的POS机进行虚假刷卡消费,再将套取的2万元转借给郑某。随后,郑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并在欠条上加盖公司的公章。然而到了还款期限,郑某却一直没有提还钱的事。经王某多次讨要,郑某才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前后3次共偿还5000元。今年7月份,王某迫于银行催收的压力,又怕长期拖欠影响信誉,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郑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22499.38元。

南安法院官桥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借款给郑某,有郑某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该部分借款到期后,王某要求郑某还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王某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利用自己的信用卡套现转借郑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认定无效。故王某与郑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郑某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1.5万元,应当返还给王某。王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王某与郑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王某利用信用卡套现出借给郑某,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导致该案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过错方,故王某应自行承担因刷卡需要支付的相应利息。据此,南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某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

提醒 信用卡套现违法 出借资金须自有

经办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增加了金融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另持卡人违法套现后,将款项出借给他人,一旦他人无法及时偿还导致持卡人逾期还款,那么将会给持卡人的征信产生不良影响。需要强调的是,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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