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1元转让房产给女友,婚没结成能要回吗?法院:附条件赠与应当返还

2021-12-26 06:15:35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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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将自己的房产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女友,最终没能结婚,这房子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女方返还96万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到,法官对于该判决表示,本案实质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不复存在,因此一方获取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

1元价转让房产份额,婚没结成引发官司

2016年8月,王明与姜红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王明与其父母共同出资70万元在海安市区购入一套面积约140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王明和姜红名下。此后,两人一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大约一年后,王明将上述商品房中自己所持有的一半产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姜红。恋爱期间,两人同居生活,双方之间均有钱款往来。他们还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浙江海盐的一套房产,购房人为姜红,其中两人各出资16万余元,姜红取得该房屋并支付按揭款。

2020年5月,王明与姜红决定走入婚姻的殿堂,开始联系婚庆筹备婚礼,商定领证日期。

然而喜事将近,两人却又因琐事闹得不可开交,虽然双方父母均出面协调,但两人一直未能协商一致。最终,他们解除了与婚庆公司的合同,彻底分手。

婚结不成了,此前以1元转让的房产以及共同购买投资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引发两人的争论,最终为此闹上法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在庭审中,王明表示自己当初以1元的价格转让房产,目的是为了与对方顺利结婚。他认为,现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姜红应当向自己返还财产并支付占用期间带来的利息。

而姜红却坚持称,案涉房产份额以1元的价格转让实际是对自己的补偿,不存在返还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判决返还98万元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可认定为王明父母出资并赠与一半产权给姜红,这一赠与行为是以王明与姜红结婚为目的的。”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之后王明以1元的价格转让自己拥有的一半房产,虽然双方有不同解释,但通过证据及庭审,两人间转让产权虽通过买卖合同的表象形式,实际仍是为了让姜红放心,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综合考虑房款、装修款、购买浙江海盐房产的出资款、双方各自在恋爱过程中的付出、同居期间姜红怀孕人流的特定情形、房屋升值等因素,衡平双方的利益,法院最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姜红返还人民币合计96万元。

一审判决后,姜红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会平衡双方利益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承办法官表示,其实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几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中,适用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时,应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家庭收入水平、当地风俗等多种因素,综合把握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法官表示,本案中两人经人介绍恋爱多年,双方为了结婚买房、装修、订酒店婚宴及婚庆公司,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婚约关系。

因此,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相关婚约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法院综合考量各方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案例:

结婚后,也有可能判决受赠方退还房产

扬子晚报/紫牛记者了解到,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不但未结婚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一方退还被赠与的房产,即便双方存在一定时间的婚姻,受赠方也有可能被判决返还房产。

2020年1月,浙江舟山一对夫妇登记结婚。两人协商确定男方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女方,并于领证当日签订合约,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转让手续。

然而,赠送房屋遭到了男方家人的反对。两人产生隔阂并分居,眼看婚姻持续无望,男方提出变更房产登记后离婚。女方不同意,起诉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自己所有。男方则认为对方应将房产返还。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男方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女方,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

法院认为,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男方生活面临困境,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房产,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准予离婚,女方返还房屋,男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13万元。

两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扬子晚报/紫牛记者注意到,法院在点评该案时表示,本案中双方结婚登记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于女方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男方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状态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要求女方返还涉案房产,但给予经济困难的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更为合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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