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乱“总指挥”被控暴动罪 最高可判7年
2016-02-23 16:31:33 来源: 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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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黄台仰住所查获的物品、53万元(港币)现金
有着内女街坊得知有人在屋内藏有大批可制造炸药的化学原料后,表现担忧,她指一旦爆炸,随时会连累无辜街坊。
多次参与激进行动被捕
大公网报道称,黄台仰过往多次作出崇尚暴力的言论,去年九月曾公开鼓吹香港市民要发起“武装革命”,12月更“歌颂”在立法会垃圾桶爆炸案的犯案者是“义士”。他更多次参与激进行动,目前已至少五次被警方拘捕及起诉。
早 于二月八日中午,本民前便在网上号召群众当晚到旺角朗豪坊一带支持熟食小贩,当晚11时,一批示威者以支援小贩为由,与警方对峙,黄台仰则站在车上指挥示 威者冲击警方防线,更现场大叫:“希望你们用尽所有方法去告诉其他人,希望他们来到旺角支援这批市民。”他其后又在最前线跟警方对峙,造成双方激烈冲突, 最终逾90名警员及记者受伤。
煽动罪最高可判七年
香港警方以涉嫌煽动他人参与暴动罪、藏有违禁武器及受管制药物拘捕黄台仰,即使示威者没有亲手纵火或掟杂物,甚至不在现场,但只要有份煽动、策划事件,或扮演领导角色,仍可被视为参与暴动,最高可判监十年,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煽动暴动罪则最高可判监七年。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解释,由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为普通法,即使判予最高罚则亦只会判监七年,但他指出,黄台仰若果在暴动中亦有角色,即有份参与暴动的话,警方或会以多条罪项控告,即使一条罪“打甩”,亦有其他罪项再打。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101I条“可公诉罪行(包括串谋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惩罚”第二节指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项,可判处该罪项的最高刑罚,即入狱七年。
[责任编辑: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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