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独"组织竟票选香港 "国旗" 扬言七一举行升旗礼
2016-06-20 15:40:11 来源: 观察者网
0浏览 评论0条
法律界:多法可惩“港独”
对于“热血公民”在网上举办“香港国旗比赛”,更声称要在公开场合举行“升旗礼”,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指出,此举动具有清晰的“港独”意图,也有“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政府”的明显意图,涉违反基本法第一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涉案者也已涉嫌触犯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条例》第三条“意图叛逆罪”。
“热血时报”在贴文中称,“大范围谈‘港独’?倒不如再走前一步,不止‘谈’,也来‘设计’。香港人需要自己的旗帜……”对此,陈曼琪指出,“热血时报”举办“香港国旗设计比赛”,并称胜出的设计将于7月1日举行“升旗礼”,此举与宣告“香港独立”无异。
“特区政府必须根据基本法、现有成文法及不成文法,《国旗及国徽条例》、《区旗及区徽条例》叛逆罪、煽动罪及/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的社团罪,坚定不移地执法,阻止有人宣告香港独立,分裂国家,并将犯罪人士绳之以法。”陈曼琪强调,任何人主办、协办、发布、参加比赛、当该比赛或升旗活动义工、甚至于网上转载有关该比赛或升旗活动作推广宣传,也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及第十条的煽动罪。
香港法律反“港独”相关内容(图片来自香港《文汇报》)
“基本法第十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陈曼琪进一步指出,香港法例A401章《国旗及国徽条例》和香港法例A602章《区旗及区徽条例》就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和保护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订定条文,指明应展示或使用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的机构,以及展示或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所必须遵从的条件。
陈曼琪强调,“因此,该等活动亦有使用不合规格国旗、区旗,侮辱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之嫌,有可能触犯香港法例A401章《国旗及国徽条例》和香港法例A602章《区旗及区徽条例》第四条及第七条。其中,第四条禁止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一经定罪,最高可监禁3年。”
[责任编辑: 陈健]
相关阅读
- (2016-06-28)“港独”组织闹剧:仅一天 创办人自己就闪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