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计划被判无期徒刑 中纪委深夜发文解析原因

2016-07-05 08:58:13 来源: 中纪委官方网站

0浏览 评论0

中纪委深夜发文析令计划案:为何被执行无期徒刑

受贿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照这些法条能清晰的看出根据令的罪行和具体情节,对应的是哪一档量刑标准。

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大量、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怎么判断?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今年4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L计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索取、收受,明知或认可谷丽萍、令谷收受楼忠福、崔晓玉、潘逸阳、魏新、李春城、白恩培、霍克等人给予的财物,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8.5383万元。显然足以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中,使用了“犯罪情节严重”的字眼,通读新闻全文,可以看到有这样的描述——L计划在担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期间,通过时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局长霍克等人,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材料,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

“大量”、“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被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在滥用职权罪中,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庭认定的事实是——L计划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这些具体细节,显然影响了量刑,因为我国刑法对量刑标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有这些法定的情形,就要到相应的量刑档次中去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就不能按数额巨大处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也不能按情节严重来量刑。

哪些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新闻中说: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L计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严格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应规定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因而,L案最终的定罪量刑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的判决。

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大量、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滥用职权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为什么最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L计划属于一人犯数罪,三个罪名成立,并分别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在主刑中有一项是无期徒刑,其余两项分别是有期徒刑,那么在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中,采取吸收主义,无期徒刑吸收了后两项的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属于附加刑,在并罚中采取并合主义,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因此,L计划的三个罪名的刑罚,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的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陈健]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