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不再“一判了之” 责令履行增殖放流义务
2021-11-15 10:16:48 来源: 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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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石狮市检察院、石狮市法院、石狮市农业农村局、泉州海警局石狮工作站等部门联合组织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增殖放流生态补偿。本次活动共放生黑鲷鱼苗35000尾。(详见11月8日《石狮日报》二版)
在石狮法院审理的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到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损失达13000余元,最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石狮法院还适用“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修复审判原则,责令被告人购置相应价值的鱼苗放流至海域,履行增殖放流义务。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法院在以往办理类似案件时,往往“一判了之”。这种做法的最大“尴尬”在于,即便定了罪、罚了人,环境修复一直没有被提及。《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新增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达到惩处犯罪和环境修复并重的目的。
石狮法院根据“谁破坏、谁受罚、谁修复”原则,不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还责令其履行增殖放流义务。此举在打击渔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群众遵守伏季休渔制度禁渔护渔意识,对于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此外,我们也期待更多这样具有普法意义的案例被群众所知晓。法院可通过法庭开放日、巡回法庭等方式,把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广泛宣传,把庭审变成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并赋予普法更多精准的效果和意义。
(郑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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