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中华鲎案件在石狮公开宣判 被告人获刑八个月
2021-12-01 09:24:04 来源: 石狮日报
0浏览 评论0条
鲎具有“生物活化石”之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男子王某在派出所民警科普宣传后,仍向他人收购中华鲎,此举已触犯了法律。日前,泉州首起非法买卖中华鲎案件在石狮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前,王某在石狮永宁经营一家海鲜店。今年4月份,永宁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日常走访过程中发现,王某经营的海鲜店中养殖有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鲎,遂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经查,王某在同年4月份,陆续向他人购买中华鲎20余只,并饲养在其经营的海鲜店水池中。
日前,石狮法院就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本案的24只中华鲎均存活,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这些查获的中华鲎已由石狮市公安局依法放生。
“案发前的一个月,社区民警曾多次到社区向居民开展动物保护的科普宣传。”石狮法院生态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2月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鲎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就此,相关部门还多次进行科普宣传,以提高市民的法治意识,王某却明知故犯,实属不该。
法官提醒,出售、收购、杀害、食用国家保护动物,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渔民、饭馆等相关从业人员要熟悉、掌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品种和相关法律知识,切勿触犯法律。市民更不能为了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郑秋玉通讯员林镇中)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
-
明知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购买 鲤城法院开庭审理
买卖辐纹陆龟、红腿陆龟等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无论是为牟利,还是当宠物饲养,都触犯了法律。昨日,...更多
2021-11-16 14:25:12
-
农民猎捕鸟类保护动物 被判管护河堤以补偿环境损
近日,山东泰安东平县法院在执行一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创新办案方式方法,不断加强与检察机...更多
2021-09-17 22:13:46
-
小伙网购买蛇当宠物 因买到濒危野生保护动物获刑
2015-07-24 11:02:04
-
-
黑龙江佳木斯边防成功救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鹭
2015-07-08 13:30:27
-
-
四川达古冰山捕捉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影像
2015-06-01 15: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