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董事长向民企索贿两千余万 公诉之余检察机关制发建议加强监管

2021-12-28 09:29:52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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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2月27日讯(记者 刘浏)12月27日,江苏省检察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介绍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开展情况。一起案例中,祁某,系某县地方融资平台A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系祁某朋友。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间,祁某与陈某共谋利用祁某审批民营企业借款的职务之便,在A公司借款给全国500强民营企业B公司过程中,由陈某出面,在约定的融资利息外,向B公司索取额外“好处费”合计2626万元,该款项后被祁、陈二人均分。

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祁某受贿案调查时发现,陈某与祁某共同实施索贿行为,属于共犯,而监察机关尚未对陈某立案调查,遂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对陈某进行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开展主罪复核,发现在移送事实之外,祁某、陈某还存在向B公司另行索贿260万元事实,经退回补充调查,依法追加认定该笔犯罪事实。鉴于祁某、陈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民企合法权益,案件情节恶劣,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均获法院采纳。

案件办结后,针对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国资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经济往来的监管力度,健全政商交往机制,构建亲清政企关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020年4月11日,某县国资办书面回函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

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借款是民营企业获得资金扶持帮助的重要渠道。对融资业务中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要严查细审、依法严惩。本案中,祁某等人利用审批民营企业融资的职务之便索取巨额贿赂,加重民营企业融资负担,与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背道而驰。检察机关通过追加认定共犯、追诉遗漏犯罪事实、从重提出量刑建议等方式,依法从严打击侵害民企合法权益行为。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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