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胜达律师: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防范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风险!

2021-12-31 15:42:26 来源: 财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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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代表的新金融时代改变了中国的金融生态,也吸引了众多普通民众的投资热情。然而,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开疆拓土的过程中,势必会对现有的金融管理体制及其确立的金融管理秩序有所冲击和突破,因此,互联网金融活动也常常面临着刑事法律风险。

针对这一现状,我们请到了普胜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郭昊,为我们介绍互联网金融活动涉及最多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使我们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防范面临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风险。

一、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普胜达律师事务所郭昊律师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罪构成上分析,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责任形态为故意,直接故意,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其他犯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行为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普胜达律师事务所郭昊律师结合多年执业经验及大量案件处理经验,在此强调:以上四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也就是说需要同时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性,方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普胜达郭昊律师表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追诉标准,主要从吸收数额、吸收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三个维度进行判定。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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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普胜达郭昊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普胜达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作为一家在互联网金融刑事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律所,普胜达在实际接触到的案件中,总结出了以下几点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面临的困境,供大家了解及防范。

(1)犯罪线索发现困难

新型非吸犯罪仅依靠一部手机就可以实现吸款的全过程;犯罪前期往往在特定领域和小范围群体中展开,缺乏透明以及相关的信息公开,公众也难以得知具体情况;而大多数普通投资人不具有专业法律和投资知识,基于逐利心态,在涉案公司资金链没有断裂、继续返息的情况下,投资人不会主动发现犯罪线索并报案。

(2)犯罪事实认定困难

就本质而言,新型非吸犯罪创新了吸款的手段,愈发突出民事色彩,目的在于混淆民事行为与犯罪手段之间的界限,使得案件尚未爆发以及办案初期办案人员拿不准这些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3)打击犯罪难度增加

新型非吸犯罪的组织性强,组织结构严谨,在短时间内查清整个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挑战极大;新型非吸犯罪的手段、工具更为新颖,趋向网络化、智能化,致使取证、证据保存面临诸多困难,给司法办案形成了新的挑战。

(4)追赃挽损难度大

大多数非吸类案件往往在爆发时其资金链就业已断裂,犯罪分子要么大肆挥霍涉案款物,要么早已转移财物,大量投资款经过成百上千次转移后去向难以查明,导致实际追赃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

希望通过以上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介绍,大家能够学会防范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风险!此外,作为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一站式跨领域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普胜达律师事务所除了擅长刑事辩护外,还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知识产权、涉外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案件,可为大众提供一站式跨领域法律服务。作为首家与无讼平台开展战略合作模式的律所,普胜达致力于为客户带来优质的服务体验,通过无讼提供的科技、数据和平台资源赋能,更高效地分析案件与提供解决方案,从而更专业地满足客户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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