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女士遭遇“干细胞”美容陷阱 法院:“退一赔三”

2022-01-12 13:57:38 来源: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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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向爱美的张女士推荐“干细胞”技术,没想到术后没有明显效果,而且这家医美机构连实施这项技术的资质都没有。为此,张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

日,思明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消费者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三次开庭,被告医美机构说法前后矛盾

2020年4月,被告医美机构工作人员向张女士推荐“干细胞”填充美容手术项目。

双方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协议后,医美机构在张女士身上多处实施“干细胞”填充术,服务总价款4.5万元;工作人员承诺:约定项目均使用干细胞填充,术后保证安全有效。

张女士说,术后并没有达到医美机构宣传的效果,协商后对方提出的补救方案是“再做一次手术”,这让她难以接受。张女士向市场监督和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过有关部门调查,才得知这家医美机构不具有采取相应手术的资质。

张女士认为,医美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消费欺诈,要求退还手术费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对此,庭审中,医美机构对曾经向张女士宣传介绍过“干细胞”填充技术矢口否认。但是,当张女士拿出证据,医美机构就立即改口,宣称虽然宣传介绍过“干细胞”填充技术,但为张女士实施的技术实际上是“自体脂肪”填充术,而这项技术并不要求特别资质。

张女士随即反问,宣传与实际为什么不一致?医美机构再次改变说法,称为张女士填充的是经过自体脂肪提纯的“SVF胶”,“SVF胶”里就包含了干细胞,所以宣传没有偏离实际。

张女士继续追问医美机构有没有实施“干细胞”技术的资质,医美机构再次改变说法,表示“自体脂肪+SVF”填充术与自体干细胞移植是不同的技术。

判决:无论如何辩解,难改欺诈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医美机构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地说明医疗美容服务的具体内容。

该医美机构在宣传磋商、术前告知、手术记录、术后维护的过程中,先后交替使用“干细胞”“SVF”“SVF胶”“自体脂肪SVF”等多种称谓,这些术语的反复混用,足以令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

另一方面,医美机构庭审陈述反复不定,这些言行足以表明其刻意回避干细胞技术临床研究应用的备案问题,利用“干细胞”概念吸引消费者,因此可以认定医美机构具有利用专业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者作出正确认知及选择的故意。

实际上,若医美机构所称的“SVF填充术”就是干细胞移植技术,其未经备案即投入临床应用,则涉嫌非法行医;若医美机构所称的“SVF填充术”不是干细胞移植技术,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提供服务内容不一,则涉嫌虚假宣传;无论是从哪个角度,实际都构成了消费欺诈行为。

因此,思明法院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该医美机构退还手术费用并支付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金13.5万元;同时,还针对该医美机构逾期举证、恶意反言、干扰审理的行为,另外处以罚款5万元。该案历经二审,最终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和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机构,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官说,医疗美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向消费者作出完整、准确、易于常人理解的说明。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宣传介绍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是否安全有效存有疑虑,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明确答复服务项目的主要原理;发现医疗美容机构有违法行为嫌疑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选择医美服务,可用“三招”维权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服务时,可用“三招”维权。

一是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可要求接待人员提供机构资质证书及具体接诊医生的资质证书,并在诊疗过程中固定术前术后照片及病历材料证据,便于日后维权。

二是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与机构签订合同。有的消费者为保护隐私使用化名签订合同,导致以后维权时举证困难。另外,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医疗机构免于承担责任的条款要特别注意。

三是要对自身财务状况准确评估,不要超过自身经济水承受能力,甚至不惜贷款进行医美消费,注意留存消费记录,提防套路贷。

律师说法

“3问”美容消费维权

1问:美容变毁容,赔偿金怎么算?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消费者首先要通过权威部门技术鉴定来确认手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若经鉴定为可修复,则应由该整形美容机构帮助修复。如果整容失败或无法通过修复改善,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失败整容手术赔偿追索。构成医疗事故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赔偿;该条例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问:美容失败,能追索精神赔偿吗?

林敏辉: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因美容公司使用的“三无产品”致使身体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问:美容受伤害,怎么取证维权?

林敏辉:首先,保留在美容院消费的证据,包括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信息,必要时候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其次,可以协商退款,如果遇到身体受损的,需要治疗,及时与美容院老板沟通先支付医疗费用。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美容院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师资质而非法提供医疗美容行为,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美容院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另外,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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