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员工介绍房源投资实为还赌债,骗得68万元获刑9年

2022-02-10 19:49:42 来源: 扬子晚报

0浏览 评论0

房产中介员工利用自己的工作骗钱赌博,最终债台高筑,自首收场。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诈骗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周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一般的诈骗罪,这也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那么,这两项犯罪有何区别,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该案承办法官对此进行了分析。

中介员工介绍房源投资,结果竟是骗局

2020年10月,王某收到房产中介周某发来的微信,声称有一套内部房源,价格优惠,可出资20万元一同合伙买下投资,3个月便能分红5万元。因对方曾帮自己出售过一套二手房,王某对周某较为信任,于是两人当即达成合作意愿,并订立合同。之后,周某向王某出示了购房合同,王某随即转账20万元。

三个月后,王某询问房子投资情况,周某未兑现此前承诺,而是称再等3个月将房子卖掉,可分红10万元,王某心中虽有疑惑但也并未多想。2021年4月,周某突然发来一条短信,称自己已经前往警局自首,此前的买房投资均是他虚构的。

然而在当天,收到该短信的并非王某一人,杨某、陶某也收到了同样的短信。原来,周某因赌博在外欠下债务无力偿还,便动起了歪脑筋。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内,他虚构手中有房源可以投资、房东已同意购房价、房东需提前还贷等事实,骗得王某、陶某、杨某钱款合计人民币68.3万元,诈骗所得被其用于赌博。

法院:构成诈骗罪,判刑9年处罚金10万元

庭审中,周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对于王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法院另查明,周某曾因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被海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多次诈骗,且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海安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究竟有何不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某行为系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承办法官表示。

该法官介绍,合同诈骗罪侧重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行为人实施的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若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合同只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一个“工具”,实质上并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就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既无签订、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亦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其在诈骗过程中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并非合同,而是其谎称有房源可以投资、房东已同意报价等欺骗行为。

也就是说,其签订合同只是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种掩盖形式,对于市场秩序并未有任何影响,其行为实质上是普通诈骗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

标签: 投资 员工 中介 介绍 南通 房源 扬子晚报 行为 中院 赌债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