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气森林网红气泡水被“傍名牌”,南京法院判决三公司赔偿30万元

2022-04-22 19:42:26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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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森林的“気”苏打气泡水经其公司大力推广,已成为一款“网红”产品,然而该公司却发现某网店销售的另一款气泡水与其包装非常相似,有“傍名牌”之嫌。法院经审理认定被控侵权的气泡水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家涉案公司被判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这是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4月22日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一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会上还发布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其中专门介绍了该院加大涉食品领域侵权打击力度的情况。

网售“高仿”网红气泡水,三家公司被判赔偿30万元

“元气森林”系列品牌经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投入,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成为“网红”饮品。被告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案涉“醒”苏打气泡水的包装装潢在瓶身设计、字体颜色、图文排列和整体风格上与元气森林“気”苏打气泡水构成类似。

元气森林苏打气泡水(左)与侵权产品

“醒”苏打气泡水商品包装上显示的委托商为被告福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为被告阜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瓶身上侧所印的“旺寳吉”字样为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为被告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某食品公司销售的“醒”苏打气泡水系从被告阜阳市某食品公司进货。

元气公司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上述与其“気”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构成类似的“醒”苏打气泡水,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6万元。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气公司案涉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普通消费者极易对“醒”苏打气泡水的来源发生混淆,从而因为元气公司的相关因素而选择该产品,或使消费者对“気”苏打气泡水的来源认知发生偏离。被控侵权的“醒”苏打气泡水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元气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的“醒”苏打气泡水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気”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由被告福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苹果包装箱未经许可使用“阿克苏”,被判赔偿1.3万元

另一起典型案例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这类案件近期广受社会关注。

南京某果业经营部未取得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许可,对外销售包装箱标有“XX果业”“阿克苏 冰糖心”等字样的苹果。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系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阿克苏苹果”的注册人。“阿克苏苹果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符合“阿克苏苹果”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上述被控侵权水果并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3条第三款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使用该证明商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其所生产、销售的苹果必须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2)其必须向阿克苏苹果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许可使用。而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包装箱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阿克苏”三个字,构成商标性使用,与阿克苏苹果协会注册商标整体构成近似,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阿克苏苹果协会未能提供计算标准及依据,法院认为应结合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主观过错、侵权方式、侵权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南京某果业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阿克苏苹果协会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3万元。

白皮书:加大涉食品领域侵权打击力度,保障食品安全

江宁法院4月22日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底,该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86件,审结1412件。其中,涉及商标权纠纷373件,著作权纠纷517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848件,不正当竞争纠纷4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4件。同时期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4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白皮书中了解到,江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问题突出,商标维权行为集中,著作权侵权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等特点。此外,知识产权领域新型案件和非典型案件增长趋势明显,主要涉及域名以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文字体字库侵权案件,仿冒知名食品或网红食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等。

记者注意到,白皮书专门介绍了江宁法院加大涉食品领域侵权的打击力度,保障食品安全。该院受理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涉及酒类、水果、速食、小吃、饮料等食品生产领域的案件较多。因上述侵权行为具有食品安全隐患,危害性较大,该院对此类案件适用最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坚决遏制不法行为的扩散。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加大判决赔偿力度,促进安全、可靠的食品环境建设。

针对案件特点,江宁法院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除充分运用繁简分流机制,探索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外,通过推行示范性判决模式,提高案件审结效率。对于事实基本相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案件,选择其中较为典型的个案先行审理,作出示范性裁判,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与尽快审结提供范例,确保法律适用及裁判标准的统一。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

标签: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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