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一家会所广告内容低俗 有损城市文明形象

2021-08-19 13:42:09 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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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凤城一家会所的广告内容夸张露骨,太辣眼睛了。”近日,有市民向“冬枣”官微(dnzb2000)反映称,该会所播放的广告为了吸引别人的眼球,内容低俗,极不妥当。

日前,记者来到这家位于安溪县凤城镇祥云路的“桃园音乐休闲会所”,看到墙上挂着一个电子屏,此时电子屏处于关闭状态。记者咨询附近的商家后得知,这家会所是这两年才开的,电子屏在白天都是关闭的,到了晚上才会播放会所广告。

从市民提供的图片来看,主要画面是——包厢前,浓妆艳抹的女子站成一排;另一幅画面则是男客人在浴缸泡澡时,女服务员在一边提供服务……

“晚上我经过这里的时候,经常会看到这家会所播放的广告,有时带着孩子都不敢让他们看到,就怕这些广告影响到孩子。”附近居民丁女士表示,这些低俗广告实在有损城市文明形象。

“应该规范一下这些商业广告,多宣传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宣传本地特色的山水、文化、民俗旅游资源。”市民张先生认为,一些广告虽然吸引眼球,但有悖公序良俗,且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与当前文明城市建设的要求也格格不入。

记者将此情况向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执法部门将会派人到现场进行核实调查,再作进一步处理。

(早报记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十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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