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汽车没有认真看合同法院判定:车商侵害知情权酌情赔偿损失
2022-03-15 09:07:25 来源: 人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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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太原日报
3月14日,晋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与汽贸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汽贸公司赔偿消费者王某5万元损失。
2021年8月,原告王某以33万元的价格从某汽贸公司分期购买了一辆奥迪A6汽车。不久,王某到4S店首保时发现,该车存在召回信息,没有质保和三包,遂将汽贸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涉诉车辆过程中,未将该车辆系质损车、存在召回信息等情况告知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要求该公司承担3倍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汽贸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汽贸公司提供的车辆情况告知书已载明案涉车辆系质损车,原告在该告知书上签字,可以证明被告在出售车辆时已将质损车的情况告知买受人。从欺诈必要性、购车价格、车辆实际使用情况、涉案车辆问题已修复完毕等方面看,不存在故意隐瞒质损车及召回信息的情况,不构成消费欺诈。
但是,经销商未能及时告知车辆存在召回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综合相关因素,酌情判定汽贸公司赔偿王某5万元损失。
法官解释,在汽车等大宗消费物品领域,消费者主张3倍赔偿,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3倍。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在具体审查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各方过错、损益相当、利益平衡等要素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把握。记者 陈珊 通讯员 马倩 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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