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乳业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牧业公司、苏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2-03-31 13:05:00 来源: 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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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某乳业公司与内蒙古某牧业公司签订了《生鲜乳购销合同》及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由内蒙古某乳业公司向内蒙古某牧业公司支付借款1200万元,内蒙古某牧业公司用借款购买乳牛,并向内蒙古某乳业公司提供生鲜乳,内蒙古某牧业公司以其所有的乳牛为借贷进行担保,苏某、孙某为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内蒙古某牧业公司高价将约定的生鲜乳出售给其他企业。导致内蒙古某乳业公司因无法保证正常的奶源供应从而影响生产乳品的情形,遂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本案立案后,承办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快速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一审法官并没有因案件已审结而放弃调解工作,最终在一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完毕,避免了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科尔沁区法院民商事法官通过走访企业了解企业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根据受理涉企案件情况,发挥主动性,积极创新,研究与之相应的工作方法即六个尽快加上一个建议的工作方法-----对涉企案件尽快调解、尽快送达、尽快审理、尽快判决、尽快执行、尽快释明加上一个建议,从而更好的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即对所有立案受理涉企的案件,通过与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后,对于能够调解结案的案件采用能调尽调的原则进行调解;对于争议较大无法调解的案件尽快送达传票等相关文书;在留足法定的举证答辩期限,将开庭审理日期尽量提前;经过审理查明后在无法调解的情形下,承办人尽快制作裁判文书;在调解及审判过程中只要存在能够给付的情形,就会尽最大努力将案款送到当事人手中;在整个审理过程一旦涉企当事人对其权益不知情,对其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形,承办人马上对其进行释明工作,保证当事人最大化行使其权益,通过案件审理总结企业在实践中的具体不足,提出法律建议。本案即是六个尽快加上一个建议的工作方法的体现。
(杨波)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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