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检察院这一措施让走私“洋垃圾”财产责任更重
2022-04-07 18:18:30 来源: 兰迪海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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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由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走私“洋垃圾”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王某等5人除以走私废物罪被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外,还被判决支付对走私的“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及相关鉴定费用合计人民币30.25万元。
短短百余字,信息量很大。解读如下:
一、走私“洋垃圾”和走私“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是一回事。
从案件公开信息看,本案查扣15个集装箱,主要为旧发动机、旧汽车拆解件、旧摩托车拆解件、旧电子产品等货物,计429.34吨,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一)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看,“洋垃圾”并非刑法层面的规范概念。
就固体走私对象而言,对于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概念,包括“危险性固体废物”“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等。
(二)“洋垃圾”指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危险性废物。
“洋垃圾”的概念,有代表性的是海关2016年一份规范性文件中的定义:“(洋垃圾)指《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所列境外产生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电子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旧服装和危险废物等”。
(三)刑法规范概念之间的直接区别,是定罪量刑的一般标准不同:
1.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是罪与非罪、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以下的一般区分标准。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是罪与非罪、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以下的一般区分标准。该情况没有关于货物价值数额的区分标准。
3.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是罪与非罪、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以下的一般区分标准。该情况没有关于货物价值的区分标准。该情况没有关于货物价值数额的区分标准。
4.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重量或数额的一般标准,还有是否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否使用物种车辆走私、是否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特殊情节标准。
(四)不能扩大化理解“洋垃圾”,避免造成走私“洋垃圾”的责任扩大。
“洋垃圾”仅对应“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如果把旧发动机、旧汽车拆解件等旧机电产品按“洋垃圾”定性,将容易造成定罪量罚标准的适用错误。
二、走私“洋垃圾”判多久?罚多少?
(一)刑事责任。
1.如前所述,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1吨~5吨,没有特殊情节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达到或超过5吨,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切割车、旧电产品等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吨~100吨,或者数额20万~100万,没有特殊情节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达到或超过100吨/100万,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把非危险废物如旧机电产品,也视作“洋垃圾”,显然就会加重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走私“洋垃圾”行为,处100万以下罚款。根据不同的重量,会有不同的量罚,从不超过10万元到100万元顶格罚款,都有可能。
三、根据司法形势的发展,走私“洋垃圾”将可能同时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将在现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盐城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审查认为,被告走私入境的“洋垃圾”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此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根据“谁侵害、谁担责”“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对其违法行为负责,支付对涉案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费用。
2022年3月9日,盐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除了判决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决支付其对走私的“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及相关鉴定费用合计人民币30.25万元。
(全文完)
作者:封海滨
编辑:魏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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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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