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酒吧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及诉状,男子起诉酒吧索赔16万余元

2022-04-18 12:04:57 来源: 今日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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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老板仔细看了下诉状,男子的索赔理由有3点:

1、酒瓶上只有日文,没有贴中文标签,也没有中文说明书。

这里要做下说明,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的瓶装酒属于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消费者的知情权。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懂日文的。

2、酒瓶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备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3、其中1瓶进口酒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男子认为只要是来自这个地区的食品,一律视为有毒有害食品。

这下酒吧老板彻底明白了,原来是遇到了“职业打假人”。既然传票都已经送到了,酒吧老板也只能硬着头皮去应诉了,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缺席会按照撤诉处理。但被告缺席,是正常开庭的。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告缺席无法举证、抗辩。因此,原告证据充足,事实理由充分的话,法院是可以下判决的。

在庭审中,酒吧老板承认了男子所购买的酒,存在无中文标签,没有载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情形。

既然如此,男子有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酒吧老板退一赔十。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酒吧老板直接挖出了男子的“打假”记录。从记录上来看,男子此前在多地均有起诉酒吧索赔记录,并且在西湖区法院就有4起。因此,男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要主张退一赔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的身份;

2、生产或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意销售。

现在第2、3点都符合了,就第1点不符合。因此,酒吧老板认为,男子主张退一赔十,不能成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酒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酒,属于违法行为。但是男子在多地法院以牟利为目的,起诉索赔,并非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同时也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最终,法院判决酒吧老板退还男子的购酒款。同时,男子也应当将剩余的酒退还。至于“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而酒吧老板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酒,应由相关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如果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倍~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最后,“职业打假人”该不该得到支持,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应该允许他们的存在,并予以鼓励。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肃清假货市场。

也有人认为,合理的打假可以支持,但为了自己赚钱而打假,甚至出现敲诈、抢劫等行为的,就不应该支持。

你们对此怎么看?职业打假人该不该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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