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撞死儿子保险公司拒赔,妻子怒告二者,法院判赔 68 万
2022-04-19 10:23:00 来源: 社区消息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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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听到一种说法,被自家车撞了,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这个观念恐怕要变了。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判决,引发巨大争议。
父亲杜某驾车撞死了儿子小杜,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杨某妻子肖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肖某68万元。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看不懂。“为什么轧死自己孩子,家长没有坐牢,反而可以获得巨额赔偿?”、“如此操作会不会诱使一些丧失人性的家长效仿作案?”
事发当晚,杜某驾车行至某十字路口时,撞上了正在行走的小杜,导致小杜当场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杜无责任。
杜某的妻子肖某得知后,非常伤心,既要面临丧子之痛,还要面对丈夫坐牢,特别是事后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肖某,该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肖某不服,在处理好儿子的丧事之后,就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68万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主张: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具体到本案,嫌疑人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杜某既是侵权人,又是权利人,符合上述规定,所以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理由看起来非常充分,他们确实在按照合同办事,上述条款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出现骗保问题发生。
但肖某向法庭主张,杜某和孩子感情特别好,不存在杀害孩子骗保的可能,且杜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经过警方调查取证,已经排除了故意犯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设置的目的为了保障第三者责任的权益,这里的第三者不应该无故缩小,除非保险公司可以举证投保人是故意犯罪或者投保人与第三者串通骗保。
即使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注明有关条款,由于该条款明显限制了投保人的权益,减轻了保险人的义务,也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无效。
具体到本案,杜某发生肇事导致小杜死亡后,小杜就产生了一项针对杜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小杜死亡后,其请求权就由其监护人行使,监护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就有义务赔偿。且该案经过警方调查,已经排除了故意犯罪,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肖某68万元。
另外,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考虑到双方特殊关系,且获得肖某谅解,检察院决定对杜某不起诉。
驾驶人碰撞亲子酿车祸,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实际上的争议焦点为:侵权人与原告同属死者监护人,侵权主体与权利主体混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轧死自己的孩子,既不用坐牢还能收到巨额赔偿,还有天理吗?”不少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理赔。还有人提出观点:赔偿金额,会引导部分丧失人性的人 “杀子骗保”。
其实这种争议的判罚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就在前不久上海青浦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父亲倒车不慎压死两岁儿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总共赔付111万元!
我们先来看看事情的整个经过,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起诉到法院。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包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辩称: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吴先生既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小吴妈妈称,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吴先生操作机动车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总计赔付111万。
对此,不少网友却表示不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因为很怕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小孩子会被父母“不小心”轧死,你永远无法想象人心的邪恶,人性的贪婪。
这种案例的判罚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无非3个原因:
1、被撞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都说撞了亲属不能理赔吗?
2、肇事者是本次事故的过错方,最后却让保险公司为他的错误买单。
3、加重道德风险。
先说一下我个人的判断:情归情,法归法,尽管从情感上,当事人的索赔诉求被法院认可让很多人难以接受,但这并没有突破法律的框架。
2020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删除了相关规定,并明确规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这也意味着父亲撞到儿子,保险公司也需要依法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拿夫妇的特定身份来抗拒维权,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还有很多网友之所以不认同,是因为担心这样的判决会加重道德风险。说白了,有可能让机动车投保人铤而走险骗保,不仅增加“亲属”的生命风险,更导致社会伦理的崩坏。
网友之所以怀着这种阴谋论,对本案投以深切的不信任,对轧死儿子还能拿到111万元的吴先生及其妻子颇有微词,是因为此前有不少杀妻骗保案的发生,有的被害人侥幸存活下来,有的则付出生命代价。这些惨重的、残酷的骗保案子,让网民在打量类似的案子时,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投保人动机。
从个人情感上来讲,我宁愿相信这两起事故只是一场意外,爸爸压死儿子,这无疑是人间悲剧,孩子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平时父母一定要给宝宝提供更多的呵护与保障。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危险活动,一旦发生意外往往会给家庭带来不小经济负担。所以,给孩子投保意外保障保险很有必要。
再回到这两起事故,理赔都是车险的,这两家的孩子似乎并没有什么人身险,给车都买了那么高保额的保险,自己儿子却没有,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到底车重要还是儿子重要呢?父母没有责任感真得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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