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2022-04-21 05:57:02 来源: 人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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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蔡俊杰通讯员鲁荣杰俞旦)“我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非常重视,已及时申请追加韩某为被执行人,目前相关罚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及时惩处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在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建议下,该市市场监管局顺利完成了一起拖欠罚款的追缴工作。日前,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9年9月,余姚某润滑油商行(下称“润滑油商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防冻液、润滑油等商品,被余姚市市场监管局罚款3万元。后因润滑油商行未按时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未缴纳,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立案执行,润滑油商行于立案当日缴纳部分执行款1.5万元。2020年12月,因润滑油商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可追加被执行人?“我们在主动排查知识产权案件监督线索中发现,润滑油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韩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然而市场监管部门并未申请追加韩某为被执行人,削弱了行政处罚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余姚市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陈朝旺说。

2021年4月,余姚市检察院向该市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润滑油商行案,同时追加出资人韩某为被执行人。余姚市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并全部执行完毕。

“个案虽然解决了,但我们发现知识产权领域行政罚款非诉执行案件执行不到位问题并非个例,如何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快速锁定线索,我们想到了构建数字办案监督模型。”陈朝旺所说的数字办案监督模型,就是运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大数据分析比对,筛查出知识产权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并将被执行人主体信息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碰撞,筛选出以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等特定类型企业为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追加关联主体为被执行人的线索。

经调查核实后,余姚市检察院一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审查被执行人的企业类型和出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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