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为父亲办葬礼,未告知弟弟……法院判赔1000元
2022-04-26 19:05:44 来源: 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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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一男子因姐姐未告知父亲去世,并将其火化处理的消息,将姐姐告上法庭,引发网友关注。
4月26日,南都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被告孙某兰未尽到告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但考虑到原告对父关心不够,亦对纠纷产生负有责任,故判决被告就未告知父亲去世一事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据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官网显示,孙某健系原告孙某城(弟弟)、被告孙某兰(姐姐)之父,孙某健从2021年2月起居住在被告位于江西省某县的家中,直至2021年10月去世。孙某健去世后,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为孙某健举办了葬礼并火化,骨灰寄存在江西省某殡仪馆。两个月后,原告从他人处获悉其父已经去世的消息,找被告询问得到证实后,认为感情受到严重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祭奠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各个民族之间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它体现的是对亲人的追思、对生命的尊重。
亡者孙某健与原告孙某城系父子关系,被告孙某兰应该及时将孙某健去世消息以及相关善后事宜告知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吊唁。但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导致原告感情受到严重伤害,故被告应当就未告知父亲去世一事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就其造成的精神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原告对父生活、身体关心不够,对纠纷的产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考量。
据此,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未告知父亲孙某健去世一事向原告孙某城赔礼道歉,被告孙某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并驳回原告孙某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实习生谭儒烨南都记者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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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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