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却无法提供巨额资金来源当心难于胜诉

2022-04-26 21:22:06 来源: 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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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吕某曾向我借款20万元时,恰巧我身边有此现金,我遂交给了吕某,并由吕某出具了借条。谁知,吕某事后虽然承认借条系其所写,但却以我身边不可能随时有那么多现金为由,否认我支付了现金。我提起诉讼后,法院也因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现金来源,而驳回了我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读者:周婉婷

周婉婷读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即在大额尤其是巨额现金交付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否认已经交付现金,出借人仅凭借据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而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现金的来源或组成。只有出借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对象达到高度可能性时,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与之对应,你虽然提供了借条,在吕某以你“身边不可能随时有那么多现金”为由,辩称借贷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且符合常理的情况下,你自然具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经济能力、财产变动等情况的义务,解答所涉巨额资金的来源或组成,以帮助法官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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