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自己个人隐私 让“我的脸我做主”有法可依

2021-08-10 09:52:15 来源: 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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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脸识别广泛应用,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如何织密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司法屏障一直备受关注。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这让“我的脸我做主”有法可依,不再是空话。如何在享受“刷脸时代”带来的便利时,尽可能保护好自己的隐私,记者就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刷脸”

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记者走访看到,漳州商场、小区、银行等很多场合都装有人脸识别系统。

“太快了,我都还没反应过来,就完成了支付。”在市区大润发超市的收银处,市民丽丽首次尝试使用“刷脸”服务。一通操作后,屏幕出现她的支付宝付款账号以及“同意协议后即可开启刷脸支付”等字眼,并附有一行字体偏小的《支付宝刷脸付用户协议》,可选择“开启并支付”或者“不同意,放弃”选项。丽丽点击“开启并支付”,系统便自动从其支付宝扣款,整个过程只需约5秒。

“很多人根本没有细看协议内容就点击同意开启,安全意识还不够高。”从事技术行业的戴智能说,摄像头采集并不只简单的采集,有些商家会通过你的面部特征,运用AI智能算法得到你的年龄,性别数据,从而采用适合于你的营销策略和方案。

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沈楚南律师介绍,《规定》提出,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沈楚南律师认为,例如购物方面,市民可以依法拒绝商家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小区门禁“刷脸”

应当征得业主同意

业主沈校华近日入住玖龙台小区,“刷脸”成了他和家人每天进出小区的方式,“交房的时候,物业就让全家都录入了,这个是进出小区的唯一凭证。”

近年来,不少小区将“刷脸”作为进入小区的门禁,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此次《规定》第10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沈楚南律师表示,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新规的规定让人脸采集和识别必须在充分告知的前提下进行,这让市民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而不是被动接受。”戴智能说。

未成年“刷脸”

必须征得监护人单独同意

除了线下场所中对人脸的采集,线上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也越来越多。

家长汤炜在暑假期间,给即将要上小学的儿子注册了学拼音的App以及线上的英语课程,却发现其儿子每天还根据平台要求进行跟读拍照打卡上传。“自从在App上注册输入一些孩子的信息,就时不时会收到一些商家电话推荐学习课程,我就怀疑是不是孩子个人信息被盗取了。”汤炜觉得这让人很没安全感,“但都是一次性捆绑,没有通过就没法上课,很无奈”。

对于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沈楚南律师说,此次《规定》第2条和第4条也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有了法律支持,市民今后在消费时的个人信息将通过《规定》得到较好的保障。” 沈楚南律师说。(记者 陈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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