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两债主逼债 非法拘禁欠债人被判坐大牢(图)

2014-04-07 09:36:57 来源: 东南快报

0浏览 评论0

福州两债主逼债 非法拘禁欠债人被判坐大牢

□东南快报 记者黄妍实习生徐昕昀

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主去向欠债人讨债,本来是合情合理的,可要是用错了方法,那就麻烦了。有这么两个“倒霉”的债主,就犯了这样的错,他们为了讨债,竟然把欠债人非法拘禁了。结果,钱是要回来了,自己也要去蹲大牢了。

案例1

为讨债务私自关押欠债人 债主被判坐牢八个月

2012年7月30日凌晨0时许,为了向被害人郭某某追讨他欠自己的3万元钱,外号“风波”的侯某伙同李某(已判决)、杜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至福建省晋江市被害人郭某某务工的工地,将其押上车强行带往福州市仓山区某镇某大街杜某暂住处关押。

郭某某回忆,案发当天,他在晋江和侯某、杜某等人见面,杜某喊自己一起出去玩,他同意了。然而车开到高速公路入口时,郭某某才发现要被带到福州。

郭某某说,自己当时不愿去福州,要求下车,但侯某等人不肯,杜某还一把抢过了他的手机,而侯某就用拳头开始打他。郭某某说,他挣扎着几次想要拉开车门下车,但都被杜某和侯某拉了回来,侯某还下车捡了根竹竿抽打他。

次日凌晨3点多,郭某某被带到了杜某在福州仓山的暂住处,由侯某等人看押,杜某一直要求郭某某打电话弄钱来偿还欠款,郭某某说没钱,就遭到一顿拳打脚踢,最后,郭某某被侯某用木棍打了一顿后被迫打电话向父亲要钱,到了晚上7点多,郭某某的姑姑拿来了3万元钱,郭某某才被放走。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可证实郭某某被骗上车而强行带走,侯某到达福州后继续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侯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在2013年9月作出判决,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侯某退赔郭某某的经济损失。

案例2

讨要非法债务拘禁他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2012年11月8日下午,王某介绍“某小姐”向林某购买“六合彩”,当晚“某小姐”投注55520元未中后便不知去向,林某被迫代垫该笔赌资给其上家。

2012年11月9日15时许,林某为追回赌债,让他的妻子开车将其载到福州仓山区某小区门口与王某见面,并让其朋友“小陈”、“胖子”、“小李”三人(另案处理)到场帮忙,强行将王某拖上轿车,林某和“小陈”在后排座位控制住王某,“胖子”和“小李”另坐其他车辆跟随。

途中林某和“小陈”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逼其还钱。到达森林公园门口附近后,林某等人继续殴打王某,逼其联系亲友汇款5.5万元人民币。当天晚上6点多,5.5万元到账,王某才被释放。经司法鉴定,王某身体软组织多处挫伤、擦伤,但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退还被害人王某钱款5.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仓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在2013年9月作出判决,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