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两债主逼债 非法拘禁欠债人被判坐大牢(图)

2014-04-07 09:36:57 来源: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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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为讨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 属索债型非法拘禁

刑法中规定了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该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因此以上两个案例在实践中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

多名律师普遍表示,近年来,索债型非法拘禁呈上升趋势,为了讨债,债权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包括了扣押、绑架等,使原本合理合法的索债变成了非法行为。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陈捷律师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于经济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用钱的地方也多,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趋于谨慎,一些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可能比较困难,于是就会转向民间一些放贷的机构借钱,民间借贷处于活跃的状态,因此引发的纠纷也增多。在这些放贷机构中,也可能存在一些黑社会背景,他们对借钱人的背景资料都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没有按时收回款项,有可能会采取极端的方式。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陈希律师也认为一大原因是借钱的渠道增多,赌博、高利贷等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些人不务正业沉迷于赌博,没有钱就借高利贷,日积月累越欠越多。并且因为高利贷本身是违法的,因此当纠纷出现时,有的人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选择“私了”。

此外,陈希律师提到,还有一种情况是债权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欠钱还钱天经地义”,秉持这种思想,觉得自己是借钱的一方,就是有道理的一方,遇到纠纷时,他们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甚至不知道非法拘禁已经触犯法律。当然也存在一些债务人为了利益,产生“只想借钱不想还钱”的侥幸心理,想出各种理由赖债或逃避债务。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有何区别?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有一定的相似度,两者都是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在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也都有索取财物的目的,那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有何区别?

对此,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丁兆曾教授介绍,首先一个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在拘禁之前,要有明确的“债”的存在,这里的“债”不仅包括合法的债务,也包括了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赌债、高利贷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绑架罪中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从犯罪目的来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人是为了讨回自己的债务,而绑架罪里,行为人是企图通过绑架不劳而获,把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二者的量刑也相当悬殊,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如果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索取的金额超过实际的欠款金额时,该如何定性?对此陈希律师解释,这要看超出的金额多少来具体判断,如果相差的数额不大,有可能是债权人对债务的数目存在误解,但如果超出数额太大,很可能是债权人的意图、动机发生改变,不仅仅是要追回债务,而是想勒索财物,主观性质恶劣,很可能会触犯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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