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2016-02-26 14:56:22 来源: 今日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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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使用与维护

(一)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2.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及擅自改变房屋规划使用性质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3.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4.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5.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6.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7.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8.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及业主发现上述行为时均应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房屋交付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安置房的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向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住户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保障性住房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围承担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组建维修队伍,及时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置。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专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住房产权人或使用人直接收取有关日常费用,不得强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代收相关费用。

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建成后交付上述单位。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小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

(六)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归集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五、物业服务收费及补助

(一)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统一按《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三级标准执行。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减半收取。

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家庭,须向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定,每年核定1次,核定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起按月收取,经双方约定亦可预收。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经交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业主收到书面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

(四)市财政对安置房物业服务费给予适当补贴。回迁第一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60%,第二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40%,第三年补贴业主应交物业费的20%,第四年开始由被征收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自行缴纳。补贴费用由物业企业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出申请,街道(镇)审核并提供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向财政申请拨付,市财政审批后拨付至所在街道(镇)。

建立石狮市人民法院与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地产管理局的诉调对接制度。因业主无正当理由未缴交自付部分物业费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起诉,业主为过错方的,取消物业费政府补贴部分,业主应自行全额缴纳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

(五)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后,市政府按小区计容建筑面积向街道(镇)拨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启动资金,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10万元给与补贴,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到20万平方米的,按15万元给与补贴,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按20万元给与补贴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分户验收、前期介入、承接查验等工作的费用,具体使用办法由街道(镇)制定。

(六)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在项目预算时,应对前期物业补贴所需费用进行认真测算并列入其中。

(七)安置房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石狮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狮建综〔2010〕72号)规定标准由各项目指挥部在分房时统一收取、存入专户。

六、附则

(一)安置房小区剩余房源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统筹管理。

(二)安置房的共用配套设施,用于经营的,其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及有关税费后的收益,作为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全体业主共有。

(三)老旧小区整治后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暂行规定由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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