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机关事业单位两类人工龄和待遇有新规定
2016-05-30 14:31:02 来源: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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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9日获悉,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相关的工龄计算、工资待遇等问题。
工龄计算及申报
所需材料
《通知》规定,此类招收、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2005年及以后实际工作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2005年及以后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实际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当临时工,能提供原始劳动合同的;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更改和确认,由现所在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批。申报确认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一式四份,可上省人社厅官网下载);2005年及以后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证明及实际从业的完税证明材料;2005年及以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凭证。
《通知》明确: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或者必要条件。
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通知》还规定,上述工作人员根据以下条件,确定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原人事关系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下同)中的代理人员,2005年至2014年底前的人事代理期间,符合有关规定,提供经人才中介机构复核签章的各阶段用人单位实际在岗工作考核材料,其档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且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签章鉴认的;
原人事档案寄存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的流动人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底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存档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
原人事关系(或原人事档案)不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的人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底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就业期间,由现单位根据本人原就业期间实际在岗工作情况,参考原用人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结果的;
2017年1月1日起,原人事档案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的。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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