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窄小扫墓时摔伤,公墓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2-03-22 10:35:50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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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在苏州扫墓时意外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她认为公墓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公墓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其赔偿责任。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家住上海的王女士前往苏州某公墓祭扫。因墓区通道窄小,王女士为防止摔倒将手搭扶在墓碑四周的小狮子石柱上,不料石柱经触碰倒下,其摔倒受伤。经鉴定,王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王女士认为公墓方对墓区内设施维护不当,管理墓地失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将该公墓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在法庭上公墓方辩称,该墓区建造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并无墓区过道统一标准。此外,小狮子石柱是每个墓穴死者亲属自行设置的,而非公墓统一建造,王女士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石柱系公墓设置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墓管理方应对墓区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尽到维护、检修义务。即使案涉石柱非公墓方设置,其亦应对该石柱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维护或通知设置人维修的义务。因公墓方未能尽到上述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对王女士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行为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且其多年来均至案涉墓区扫墓,理应知晓案涉道路狭窄、周边设施陈旧等客观情形,在通行时更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此外,王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石柱为公墓方设置,事发时其借助石柱通行,应对石柱的安全状态尽到必要的观察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王女士自身过错系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最终判决公墓方赔偿51315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通讯员 马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标签: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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